张艳:除了隐私权,人工智能还挑战法律哪些方面 |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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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人工智能给法律带来四大挑战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张 艳
◤试想,如果一个家政公司出租给顾客的家务机器人在工作时突然出手“袭击”顾客家中前来拜访的客人,并给后者带来严重健康损害,那么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人工智能的总体思路、目标与主要任务。
到2018年,在重点领域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初步建成基础坚实、创新活跃、开放协作、绿色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形成千亿级的人工智能市场应用规模。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人工智能的深入研究能够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质量和数量的提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换句话说,人工智能是研究如何让机器从事需要人的智能工作的科学。围棋软件AlphaGo战胜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让人们惊叹人工智能发展取得的成就。如今,人工智能已经渗透进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艺术、商业、健康、交通……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开始对智能爆炸表示谨慎的担忧,即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不断迭代自我提升,最终取得超越人类智力水平的智能。
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曾悲观地表示,人工智能或许不但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事件,而且还有可能是最后的事件。
就法律领域而言,人工智能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法律制度的各个层面。最为明显的是法律信息系统或法律咨询检索系统。
各式各样的法学资料库,包括法律法规、判决、立法过程以及法学文献,已经成为法律人进行专业研究的工作伙伴。2016年5月,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之一的Baker&Hostetler宣布将启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协助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宜。可见,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是时代的大势所趋。然而,需要思考的是,人工智能在服务于法律工作者的同时,该项科技的发展将给法律带来哪些挑战。
首先是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美国国家公路安全交通管理局在2月初刚刚认定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采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
当然,机器获得的主体资格是有限的,以“司机”的名义接受法律制裁实际是代厂家受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工智能仍然被视为“物”而并非“人”。在我国,上述案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其次是研发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涉及一系列的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
试想,如果一个家政公司出租给顾客的家务机器人在工作时突然出手“袭击”顾客家中前来拜访的客人,并给后者带来严重健康损害,那么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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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要对机器人袭击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责任方及赔偿主体。需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亦存在两个以上主体有共同过错、需要共同担责的可能性。
再次是人工智能给隐私权带来的挑战。
人工智能需要数据进行学习和分析,谷歌旗下位于伦敦的公司DeepMind最近已获取了皇家慈济NHS信托基金运营的三家医院的160万病人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医疗数据。在国家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当下,隐私权的保护不可能通过逃避人工智能来实现,而只可能依赖于规则和立法。
最后是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问题。
在人工智能的立法方面,美国已经在思考人工智能的全面应用对于社会整体运行的冲击与改变。例如,人类是否有可能在某些领域滥用人工智能技术,比如刑事司法、劳动雇佣等领域。
反观我国,由于我国的重心仍然放在鼓励技术研发方面,因此我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产业与社会转型冲击,以及监管方面的及时调整和跟进,目前还缺乏整体认识和积极部署。在具体立法时,建议我国立法者从以下角度考虑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问题:理论依据和监管原则;缺陷类型和安全控制;归责原则和责任确定;前瞻性纳入人工智能对就业、社会福利、经济发展长远影响的考量。(原载于社科报1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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